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金车GMG联盟客服停车管理服务时,故物业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服务人 ,辆丢同时租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担责
2016年,车辆所有人王某出于安全目的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
法院:
物业失职
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不能仅凭收据的形式而确定法律关系。并向某停车场交付车辆且已支付保管费,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租赁物业公司停车位停车 ,不同意赔偿王某的损失 。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合同方面关于车位租赁是如何约定的?对此 ,
案情 :
车辆被盗
物业拒绝赔偿
2013年 ,王某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接受停车服务期间 ,造成车辆丢失,
本案中 ,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
律师:
合同生效
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因此对王某车辆的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