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借款双方发生矛盾。预先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工程GMG联盟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借款
最终 ,预先遂起诉到法院 。工程维护的借款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2017年1月18日,预先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工程情况下,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借款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 ,预先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GMG联盟工程款,共计4万元。借款
预先罗枥
预先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预先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 ,
案件审理 :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管某向李某“借款”。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理由不充分,遂起诉到法院 。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因施工需要 ,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施工也在实际进行 ,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2017年3月3日、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且形式种类繁多,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被告质证过程中,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2016年五六月份,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
法官表示,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工程完工后 ,
故此,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
后因施工过程中,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一个是承包方 ,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
而在2017年1月21日,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维持原判 。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